
地直各单位、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环境,现就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
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应当完善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发布采购文件时,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采购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通过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规模、特定金额业绩及其他不合理要求,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将特定行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九)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十)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一)违规限定或指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场地,违规收取无法律依据的费用。
(十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以不合理条件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三)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创新、节能环保、信用担保等。
(十四)违规设置采购文件获取条件,违规将资格审查前置。
(十五)向供应商收取电子版采购文件费用、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投标(响应)文件。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预算单位在发布政府采购文件时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备案,未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果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文件一律不得发布。
(二)各预算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后依然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情形,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年6月30日